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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说法丨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亮点探析

来源:     作者:信息发布人员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我国审计监督领域的重要法律,该法律于1994年出台,2006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其进行修订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审计法》修订涉及哪些重要方面?都有哪些亮点?本期小高说法就带您一探究竟。
一、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纳入审计范围
《审计法》本次修订,修改内容包含:“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是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本。本次《审计法》修订,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纳入审计范围,有利于通过审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从而预防侵占国有资产和破坏国有资源的行为。
二、更加注重对秘密和隐私的保护 
修订前的《审计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此处修改为“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本次修法新增了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了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进步性。
三、明确了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的协作机制
本次修法新增了“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本法的此处规定,从法律层面强调了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重要性,明确了依法开展联合审计的工作方法。
四、强调了审计工作的风险防控作用
此次《审计法》修订,新增了“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新增的该条款强调了审计机关不仅负责审计监督,同时还承担着及时揭露风险隐患的职责。审计机关履职时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或通报,这提升了审计机关的社会管理效能。
供稿  法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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